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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法法实践: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

定州人才网2007-9-8 17:01:50

在劳动者单方解除中,又包含两种情况:A.用人单位有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以此条为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B.用人单位无过失。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也包含两种情况:A.劳动者有重大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此条为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提前通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B.劳动者无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此条为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且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经济性裁员还有特殊的报告劳动部门的程序。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专家视点: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比,此条新增了三个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三是因单位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由于劳动者依据此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加之目前这三种情形普遍存在,但也将大大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功成本和用工风险。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专家视点:新法中,对于单位在处理员工第二职业即“兼职”的问题上,提供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造成严重影响;(2)拒不改正。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作影响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须先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使用本条款。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规范的劳动合同是约束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所应该做的就是加强对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劳动者也应树立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观念,树立诚实信用的观念,无论倾向哪方,法律的天平终究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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