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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主要影响

定州人才网2007-7-5 23:55:34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的法律将对我国的劳动关系产生怎样的影响?它将会给劳动者带来怎样的帮助?企业又该如何应对?针对这些问题,本刊特约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法学博士生邱婕,专门采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为新民晚报读者作解答。

常凯——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法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

保护劳动者实现劳资两利

邱婕\(以下称邱\):常教授,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宗旨始终是争论的焦点。而最终通过的条款与之前的各个版本也有所不同,对此有媒体评论为“用人单位做有限退让”。您一直强调劳动合同法应坚持劳动法的立法原则,以保护劳动者为基本宗旨。您是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

常凯(以下称常):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坚持了以保护劳动者作为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说明它首先是保护劳动者,但是保护劳动者并不是唯一的,要同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在这个基础上实现劳资两利、共同发展。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主体

邱:您提到我国当前劳动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中央认为主要的一个问题是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而新的法律中对合同短期化的问题重拳出击,作了多方面规定,力主劳动关系的长期化。

常:劳动合同短期化,劳资关系难以稳定、和谐。新的草案对此作了系统性规定。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未来大部分的劳动者就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是新趋势

邱:新的《劳动合同法》较之原来公布的讨论稿增加了“集体合同”的专节。在调整劳动者和企业关系的劳动合同法中,加入集体合同的规定。这说明了立法者怎样的立法考虑?

常:针对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规范和完善原有的劳动合同制度。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加入“集体合同”的部分是为保证权利得以实现。我国当前劳动问题中一个重要情况是,劳动者缺失实现自己权利的渠道,特别是弱势劳动者。当然,这也为我们的工会和人力资源工作者提出了全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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